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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天市监处罚〔2024〕213号

    发布时间 : 2024-06-21 来源:利来w66最给利市场监管局 字体大小:

    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天市监处罚〔2024〕213号

    当事人: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瑞丛电动车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03MA7ANATW8C

    住所: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芙蓉南路三段29号中信凯旋南岸花园12栋102

    法定代表人:张金丛

    身份证号码:43082119**********

    联系电话:135******96

    联系地址:湖南省慈利县******组

    2024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芙蓉南路三段29号中信凯旋南岸花园12栋102的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瑞丛电动车商行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该门店内发现一台电动自行车(型号:TDT23009Z,编码:192822311564663)加装了尾箱,与其配套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的产品外观不一致,且鞍座长度为550mm,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1.5尺寸限值 电动车的尺寸限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b)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要求。该门店违反了《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现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长天市监强制〔2024〕2300211号),现场扣押1台绿源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T23009Z,编码:192822311564663),为进一步调查核实,2024年3月6日经局领导批准,以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负责人现场提供了相关产品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及产品合格证。2024年4月7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2024年4月7日,因案件正在办理中,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涉案绿源牌电动自行车延长扣押期限30天。2024年5月6日扣押期满,因案件仍在办理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024年5月7日对涉案绿源牌电动自行车予以解除扣押。

    经查,当事人2024年1月11日从浙江绿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一台电动自行车(型号:TDT23009Z,编码:192822311564663),后因顾客需要进行鞍座更换和加装尾箱,购进单价2000元,销售价为2199元,货值金额共计2199元。未卖出,无违法所得。

    1、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及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合同、进货单据及合格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产品的来源、数量、价格相关情况;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场所/设施/财务清单》及《送达回证》、《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涉案的电动自行车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5、《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接受调查及对证据的质证及违法事实的确认;

    以上证据均由相关人员签名确认,我局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符合证据要求,决定予以采信。

    以上证据均由相关人员签名确认,我局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符合证据要求,决定予以采信。

    我局于2024年6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长天市监告字〔2024〕2200486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改装电动自行车座椅,增加尾箱的行为,改变了电动自行车的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也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四)除安装儿童安全座椅外,加装车篷、车厢、座位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及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长,其行为暂未发现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情节。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行为,依据《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产品质量、产品认证、市容环境、污染防治、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 第三节第一条【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或者产品尚未销售的或者已销售但是全部追回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少于1.6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涉案绿源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T23009Z,编码:192822311564663)1台;

    2、罚款35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35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到市内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收款单位: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0100000165197,开户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湘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1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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