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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天市监处罚〔2024〕207号

发布时间 : 2024-06-13 来源:利来w66最给利市场监管局 字体大小:


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天市监处罚〔2024〕207号


当事人: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福顺建筑设备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03MA4QPBALXT

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先锋街道新路村甘塘冲组18号

经营者:邹明生

身份证号码:43011119**********

联系电话:158******58

联系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雨花亭街道*****组

2024年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湖南省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先锋街道新路村甘塘冲组18号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福顺建筑设备经营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该经营部未能提供一台在用叉车[产品编号:G5BJ20296,使用登记证编号:车11湘A05897(23),车牌:湘A15648]完善的安全技术档案,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4年2月23日前改正。

2024年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上门检查,现场该公司依然未能提供涉案叉车的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资料。2024年2月26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3月1日,我局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向我局提供了涉案叉车相关的安全技术档案资料,积极落实整改。

现查明,2024年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湖南省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先锋街道新路村甘塘冲组18号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福顺建筑设备经营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该公司仅能提供在用叉车[产品编号:G5BJ20296,使用登记证编号:车11湘A05897(23),车牌:湘A15648]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材料,未能提供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资料,执法人员已责令其于2024年2月23日前改正。2024年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上门检查,现场该公司依然未能提供涉案叉车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安全技术档案资料。

1、《现场笔录》2份及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现场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管理使用的涉案叉车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经责令整改后逾期未改的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

4、当事人经营者及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 1份,证明经营者及委托代理人身份、委托权限;

5、《叉车首次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叉车经定期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

6、《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1份,编号为:车11湘A05897(23),证明当事人已向登记机关办理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7、叉车(产品编号:G5BJ20296)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叉车的质量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质证和签名,未提出异议,并经我局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符合证据要求,予以采信。

我局于2024年6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长天市监听告字〔2024〕2200461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当事人管理使用的涉案叉车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至五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在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其违法行为暂未发现有危害后果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节。

当事人管理使用的涉案叉车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章第一节第二十六条【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或者此行为发生前未曾使用过特种设备且在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的;或者立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1万元以上少于 3.7 万元的罚款。”之规定,经局领导案件集体讨论会审议,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到市内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收款单位: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0100000165197,开户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湘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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