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天市监处罚〔2024〕216号
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天市监处罚〔2024〕216号
当事人: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黄高丰电动车销售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03MAC47AL013
经营场所: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黑石铺街道黑石铺第011栋-012栋
经营者:黄高丰
身份证号码:43038119**********
联系电话:139******72
联系地址:湖南省湘乡市金石镇*****号
2024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黄高丰电动车销售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1台雅迪电动自行车(车型:M10-D-豪华版双鼓AC-G;整车编码:779422323494755;产品型号:TDR3128Z;车身颜色:奶油白),该台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为600mm,后座已加装后尾箱,其外观与《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标明的外形简图不一致,且鞍座长度超过350mm,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6.1.5 尺寸限值: b)鞍座小于或者等于350mm;”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执法人员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长天市监强制〔2024〕2300033号),对该台电动自行车进行查封。我局于2024年3月22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2月15日从长沙嘉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购进雅迪电动自行车(M10-D-豪华版双鼓AC-G,产品型号:TDR3128Z)3台,进货单价为2380元/台。当事人将其中2台雅迪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加装后,鞍座长度为600mm,超过350mm,销售单价为2599元/台,销售1台,库存1台(被依法扣押),涉案雅迪电动自行车的货值金额为5198元,违法所得为21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情况;
2、《召回公告》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对已销售的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召回的情况;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光盘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电动自行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4、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5、当事人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配送单、雅迪电动自行车合格证、销售单据的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销售涉案电动自行车的情况;
6、《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接受调查及对证据的质证及违法事实的确认;
7、《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涉案电动自行车予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以上证据系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均已经相关人员核对并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为有效证据,我局决定采信以上证据作为定案证据。
我局于2024年6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和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将购进电动自行车加装后尾箱,改装鞍座长度进行销售,改变了电动自行车的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四)除安装儿童安全座椅外,加装车篷、车厢、座位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及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但涉案电动自行车已部分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条“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之规定,当事人符合一般处罚情形。
依据《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产品质量、产品认证、市容环境、污染防治、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的1台雅迪电动自行车(车型:M10-D-豪华版双鼓AC-G;产品型号:TDR3128Z);
2、没收违法所得219元;
3、罚款12000元;
以上合计12219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到市内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收款单位: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10100000165197 开户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利来w66最给利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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